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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2007 年 08月 13日 16时 08分 442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环境保护资源能源“森林”“生态效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152 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农[2007]7 号) 规定, 我省制定了新的《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 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07]7 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中发[2003]9 号),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4]94 号) 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 豫林补[2006]25 号) 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第二章补偿对象与标准第四条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第五条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 5元, 其中 元为基层支出,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元为省级支出, 由省财政部门列支, 用于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跨辖区重要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以及重点林区道路维护。第六条基层支出包括护林员劳务开支和公益林建设开支两部分, 各实施单位根据公益林权属并结合实际需要,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一)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的,护林员劳务开支每年每亩 3-4 元; 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 用于森林火灾预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档案管理、补植、抚育、修建护林设施等。(二)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村(组)集体或集体林场的,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和村集体根据当前管护状况及不同区域的护林难易程度确定管护范围和开支标准。用于护林的劳务开支一般不低于每年每亩 3元, 对每个护林员的具体劳务支出由护林合同( 合同样式详见附件 2) 确定; 其余资金为公益林建设开支, 其用途参照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执行。(三) 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且由个人负责管护的, 基层支出 元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样本详见附件 3) 规定承担护林责任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公益林建设责任。对面积分散、地块交错、林农不愿承担管护责任的的公益林,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乡林业管理部门参照本条第(二) 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四) 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不同权属的公益林, 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具体的管理机构或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一)(二)(三) 款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五) 其他权属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 其护林责任和建设责任由县级实施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落实。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七条每年 2 月底之前,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补偿基金年度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公益林管护情况、批准的征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当年的护林员劳务开支、公益林建设开支计划等,同时填报《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情况总结表》、《上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表》和《当年补偿基金分项开支计划表》(表式详见附件 4、5、 6);3月 10 日之前,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县级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联合报至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报账制等方式拨付,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林事权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