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室消火栓给水系统凡担负室消火栓灭火设备给水任务的一系列工程设施,称室消火栓给水系统。一、概述   (一)设置原则   1、应设室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1)高层工业建筑与低层建筑   a、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存有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除外);   b、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c、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病房楼、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等;    d、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   e、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他民用建筑;   f、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   (3)人防工程   a、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b、使用面积超过450m2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     c、电影院、礼堂;   d、消防电梯间前室。   (4)停车库、修车库   2、可以不设室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厂房和库房(高层工业建筑除外);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戊类厂房;    (2)室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   3、视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室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物    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各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不设置室消防给水。   4、宜增设消防水喉设备的建筑物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办公楼;   (2)超过1500个座位剧院、会堂,其闷顶安装有面灯部位马道处。   (二)分类   1、低层建筑室消火栓给水系统   建筑高度不超过10层的住宅以及小于24m的建筑的设置的室消火栓给水系统,称为低层建筑室消火栓给水系统。   低层建筑发生火灾,利用消防车从室外消防水源抽水,接出水带和水枪,就能直接有效地扑救建筑物的任何火灾。因而低层建筑室消火栓给水系统是供扑救建筑物的初期火灾使用的。这种系统的特点是消防用水量少,水压低,常与生活或生产给水系统合用一个管网系统,只有在合并不经济或技术上不可能时,才分开独立设置。    2、高层建筑室消火栓给水系统   建筑高度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以及超过24m的其他高层建筑物,设置的室消火栓给水系统,称为高层建筑室消火栓给水系统。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由于受到消防车水泵压力和水带的耐压强度等的限制,一般不能直接利用消防车从室外消防水源抽水送到高层部分进行扑救,而主要依靠室设置的消火栓给水系统来扑救。就是说,高层建筑灭火系统必须立足于自救。因此,这种系统要求的消防用水量大,水压高,一般情况下与其他灭火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三)组成   室消火栓给水系统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消防供水设备。包括:自动供水设备——消防水箱;主要供水设备——消防水泵;临时供水设备——水泵接合器。   2、室消防给水管网。包括:进水管、水平干管、消防竖管等。   3、室消火栓灭火设备。包括:消火栓、水带、水枪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