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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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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10706( 颁布时间) 20010901( 实施时间) 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 1年5月25 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制定 200 1年6月29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三章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四章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 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注销、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地名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市) 、市辖区、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二)农村集镇、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山、河、湖、泉、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 名胜古迹、博物馆、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六) 用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 或者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楼层在十层以上的, 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居民区内除外);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机场、库区、水利工程设施等名称; (八)门牌号(含楼房栋号、单元号、院号、门户号)。第四条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县(市) 、区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公安、建设、规划、市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尊重人民意愿; (二) 内容健康, 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四)本市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镇名称, 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 一个镇内的村庄名称, 不应重名, 并避免同音; (五)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六)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相协调。第六条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划调整,可以变更行政区域名称; (二)道路长度、路向发生变化,可以变更路名; (三)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可以变更地名; (四)路名变更,应当变更门牌号。第七条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县(市)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新建、改建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 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 新建、改建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 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在市区范围内和工程跨县(市) 、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的命名、更名, 由市政主管部门申请, 征得市地名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