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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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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d3225 2020/7/27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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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维修管理,确保小区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小区良好的生活居住条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维修管理。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租赁型保障房小区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报修、维修工作,项目代建单位负责质保期以及质量缺陷维修的组织和实施。维修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维修围包括共用、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其它需维修的部位、设施设备。第五条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包括:楼盖、楼顶、梁、柱、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地下室、垃圾房、电梯、设备机房等。(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通讯、有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三)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室外消防设施、各类管线、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围墙等。(四)小区的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五)其它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第六条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一)房屋建筑本体。包括:房墙体、楼板、阳台栏杆、门窗等。(二)房屋耐用配套设施。包括:窗帘架、空调、热水器、水表、电表、座便器、排气扇、菜盆、洗脸盆等。(三)房屋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包括:水龙头、花洒、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下水器、门锁等。(四)房屋其它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主体第七条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的维修工作:(一)在质保期满后,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小区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由规划局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维修。(二)在质保期满后,房屋建筑本体及房屋耐用配套设施的维修。(三)在质保期满后,房屋易损易耗配套设施在房间租出前(房屋空置时)的维修。(四)属上述维修容,但由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承租户的责任导致的维修除外,由导致维修的责任人负责维修。第八条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的维修工作:(一)在质保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区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二)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责任围由于其管理不善导致的维修。(三)在质保期满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对承租户拟退租房屋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没有确保房屋设施良好的情况下同意承租户退租而导致的维修。第九条由承租户负责的维修工作:(一)在质保期满后,承租户承租后房屋易损易耗配套设施的维修。(二)由于承租户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维修。第十条由项目代建单位负责的维修工作。质保期,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履行维修责任的,由项目代建单位另行委托其它公司进行维修。第十一条由项目施工单位或供货商负责的维修工作:在质保期,小区由其施工建设(或供货)的本办法规定的维修围的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承担的质量问题的维修维护。维修程序第十二条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接待承租户日常报修申请,并对报修容进行详细记录分类汇总,根据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