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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比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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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比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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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比分析齐洪涛2011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2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争议。亮点二:废除审批制改为申报制25号公告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是税收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但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亮点四: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25号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亮点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25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山东省菏泽中富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菏泽市中华东路凤凰城A座603室电话:15653003899**********-27-亮点六:明确***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亮点七:增加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可税前扣除25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亮点八:25号公告不适用2010年汇算清缴25号公告自2011年汇缴时适用,企业应在平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2010年汇缴适用此前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比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税发〔2009〕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表述更精密,只依据所得税法、征管法及财税【2009】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57号文,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文的“等”字,堵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塞了变通渠道,但这种表述方法不利于今后出现的新情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况、新问题。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1、取消了国税发【2009】88号文的“与取得应税收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入有关”的附加条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表述本就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