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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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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论法院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姓名:徐乐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经济法指导教师:杨忠孝20050414论法院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有时还被迫牺牲部分权益人的较大利益为代价——重整程序对于争议解决机关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作者姓名:徐乐指导教师:杨忠孝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为纯粹的商事行为,原本是以企业本身的意思表示为动因和执行标准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已经不再仅仅是股东的企业,企业的运作也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与社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这种相互之间的影响,随着社会化进程的推进已越来越大。公司企业法律制度也就越来越多地考虑公共利益,法律规范的性质也变得具有强行性规范的特点,而当企业因为经营出现失败情形时其已经或将要造成的影响远远不止于企业本身生死存亡的时候,仅仅以清算破产财产作为失败企业作最后的安排自然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积极的预防应当最能避免各种企业失败出现的不利后果。破产重整程序作为最能体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破产法律程序,日益受到关破产制度创设的动因,是通过牺牲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求实现对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而重整制度的出现更以维持企业的延续并通过重建企业实现保持经济整体繁荣、社会稳定和信用的良性循环等为目的,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在此过程中,必然要采取能够实现企业财产收益最大化的各种措施,的法院比一般破产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与到重整程序中的法院,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法院职能承担以外,重整法律规范制度赋予法院的特别职权,并且在重整程序中需要法院富有创新性地解决矛盾。尽管我国正在考虑引进真正意义上的重整制度,需要解决重整制度的本土化注。与适应性等问题,因为重整程序与其他一切法律一样,在各国会因为经济基础的不同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所不同,但作为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共同性。本文将首先从法理学角度论述司法功能与破产法实现之间的关系,进而分析重整程序之特殊性及其对法院提出的特殊要求。然后,试图通过介绍具有代表性的破产重整立法例与归类比较的方式,探讨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发挥的作用。我国的现行破产法,因其只适用于国企、行政力量主导、整瓿绦蛐瓮樯以及实际中“假破产”被用作“真逃债”的伪装而受到广泛地批评。历经十年磨砺的新破产法莅希图克服旧有弊端和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规定重整程序,但是重整程序的实施需要提供完善的配套制度保障。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职权的确定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等一方面影响其作用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更直接决定破产重整制度的成败。本文通过“司法的功能与破产法的任务”、“破产重整制度的特殊要求与法院的任务展开”、“国外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的角色”这三章的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立法进行评价,并通过新破产法莅重整程序中的法院角色分析,指出草案对于司法作用在重整程序中的体现方面存在的成功的借鉴与有待克服的不足。关键词:司法作用破产法重整程序篔,’.:::.廿,簀,琣甒.,瑃,,,第一章司法的功能与破产法的任务第一节社会对于法院的功能设计和角色定位院”本质——比如法院之设立初衷、拟发挥的基本功能等等的共性存在,并不随法院作为传统意义上终局性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着独特的功能。然而,法院的功能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其职权也会被通过相应的授权做出调整。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个这的转变,从“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为目标”到“试图保护更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巨大变化,对法院也一步一步的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在破产法的实现过程中,应当担当起什么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怎样处理好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都是破产法向法院提出的新课题。以下,就首先从分析法院的社会功能角度着手,接着通过阐述“破产程序是司法程序”,得出法院介入的正当性以及必要性的结论。法院是国家设立的专门用以终局性地解决个案纠纷的国家机关。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以及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时期的社会对法院的功能设计和角色定位往往存在很大差异,然而作为司法裁判的主体,总有一些关乎“法时光流转发生变化。这种功能包括直接功能和延伸功能两个方面。一、法院的直接功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主体,任何法院尤其是法治社会的法院,都以解决纠纷为直接功能,这一点可说是学者们已达成的共识。日本法学家棚濑孝雄指出,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卢埃林更深刻指出,解决争端是法院最为重要的职能,并始终为其它功能的实施创造条件。因此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它构成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样的例子。破产法律法规的从无到有,从“债权人利益本位”向“社会利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