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为蔡正国、杨正斌、蔡正根、王文仁、王文志 5人发起,于 2014 年8月 21 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名称:十堰农兴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 300 万元。本社法法代表人:王文志(理事长) 本合作社住所: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朱庄村六组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 山羊养殖、销售。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 代表) 大会讨论通过, 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 2 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 80% 以上)。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 提交书面申请, 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 一票制, 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可以享有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 20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3 (一) 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执行成员( 代表) 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 95 %; (四) 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 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 维护本合作社利益, 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 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 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其中,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 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成员退出后, 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