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162 号《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已经 2015 年5月6 日省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5 年8月1 日起施行。省长苏树林 2015 年5月 11日福建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 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 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建立地震信息自动快速处理系统,当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在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地区提前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第三条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 将地震预— 2—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地震预警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震预警相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开展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 推进地震预警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对在地震预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七条开展闽台地震预警科技交流与合作, 推进闽台地震预警监测台网联网联测。第二章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相关要求, 组织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区域地震活动性背景;(二) 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总体目标;(三) 地震预警所依托的地震观测台网建设; (四) 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系统研发; (五) 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发布与接收系统建设; (六) 公众地震预警科普宣传与演练; (七) 技术标准、资金等保障措施。— 3—第十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 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地震预警监测台网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类地震监测台站,整合台站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一条全省地震预警系统所依托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有关标准。第三章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第十二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地震震中、震级、发震时间、破坏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第十三条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的条件、范围、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发布、接收技术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地震预警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制定地震预警信息自动处理、发布、接收相关技术标准。第十四条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预警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