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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制度改革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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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制度改革之我见.doc

上传人:小雄 2020/7/30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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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我国再审制度改革之我见重构中国再审制度的具体规则,已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然而,如何重构?朝何方向重构?相对于具体制度设计本身而言,关涉制度设计的理念显得更为重要。中国再审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诉讼理论的更新和诉讼观念的转变。本文拟就我国再审制度改革的基础观念略抒己见,以求教大方。一、价值衡平观念近代西方刑法学说中有两大相互对垒的学派一一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他们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均达到了惊人的“深刻”。然而,站在当代立场上观察,这种“深刻”又仅仅是片面的“深刻”。因为,在意志自由论与意志决定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一般预防主义与特别预防主义、报应刑主义与目的刑主义等关系范畴的认识上,两派学者各执一端、势不两立。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旧两派各自的“深刻”和片面均为后来者所洞察。因此,及至二战之后,兼采两学派之长的综合主义理论日渐取得多数学者的赞同,同时,扬弃两学派之争的“扬弃说”也被提出。上述这段学说史发展进路对我国再审制度改革极具启示意义,那就是:改革中国再审制度,应当摒弃现行再审制度构筑的单向度价值选择,即应当在一系列相关甚至相互冲突的价值范畴之间进行价值衡平,综合考量,以获得一种观念上和制度上的统一。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典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集中体现的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其蕴涵的价值选择就是公正。问题是,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公正并非唯一的构成要素。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等均应是现代社会法律的基本价值。而且,诉讼程序又有其自身的价值目标。对此,学界一般表述为公正性、正当性、效率性、效益性、迅速性、经济性等。正如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作为法律价值的两极应当保持平衡的道理一样,诉讼程序的上述价值目标应当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支持、协调统一的。可是,我国现行法关于再审制度的设计对实体公正的单向追求,自然将其他应予同时考虑的价值弃置一边,没有体现价值平衡观念,由此必生关联负值。以民事再审为例:确有重大瑕疵的生效裁判经过再审改判,可以满足相关当事人对公正迟到的公正本文来自之音网,在百度中可以第一位搜索到知音网站的要求。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同时必须看到的是,鼓励、促进、加速民事领域的交易应当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的重要目标之一。作为交易主体,谁都不希望长期陷于纠纷之中,遇到纠纷,亦希望中立的第三方现代社会主要是法院和仲裁机构尽快给出终结性的权威说法。因此,如果单纯为了十全十美的裁判结论,对已经终审的案件又可以高比例地启动再审程序,无止境地去探求某一具体案件的“客观真实”,势必会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安定、不安全的状态,严重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从制度设计的这一关联负值,自然不难得出如下结论:诉讼经济、解纷的迅速性等价值观念,亦应成为重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重要理念之一。基此观念,在民事再审制度安排上,对不少情形,就可以限制再审程序之启动。兹举如下几例:1•未上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一审判决送达后,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二是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当事人上诉,部分当事人未上诉,而且,与一审判决比较,二审判决并没有增加不利于未上诉的当事人的判项。在上述两种情形中,未上诉应该成为阻却再审程序启动的事由,即不应为了未上诉的当事人的利益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基于诉讼经济、解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