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担保业务涉及法律知识培训
一、担保业务中所担保的债务类型?
债务的产生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担保业务中涉及的债务绝大多数为合同之债,也就是因合同一方因未履行自己的合同约定义务(比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或因合同无效而应当将已经取得的利益返还及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应赔偿而产生的债务。因此,担保业务中所担保的债务主要就是合同之债。这里的合同在融资担保来说就是指借款合同。
二、在融资担保业务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以及反担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借款合同是最初的主合同,我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而在我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反担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的关系中,我司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又是主合同,反担保人与我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则是从合同。
三、什么是反担保?
当我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维护我司利益,由债务人(抵押或质押方式)或其他人为债务人再向我司提供担保,担保债务人在我司为其承担责任后按约定向我司承担责任。这种担保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与前面存在的担保而言,反担保后面还可能再有反担保。
四、担保方式有几种?
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共有五种,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其中在业务中经常使用的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我司对外出具的担保一般都是保证。而客户为我司提供的反担保三种方式都经常使用。
五、什么是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六、什么是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什么是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或者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按照规定(签订质押合同以及可能需要办理登记)作为债权的担保。
八、什么人(法人及自然人)不能做担保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以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都不能做担保人。
九、抵押(或质押)有没有抵押(或质押)期间?
没有。法律只要求设立保证期间,没有要求设立抵押(或质押)期间。如果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设立抵押(或质押)期间的,所设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即使超过了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设立的抵押(或质押)期间的,该抵押(或质押)一样存在并有效。
十、抵押(或质押)权利行使的最后时间是什么时候?
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
比如,借款人借款到期日为2004年2月25日,这时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到2006年2月26日,抵押(或质押)权最迟可以于2008年2月26日前行使。但是,如果因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的主张权利,比如在2004年10月8日主张权利,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主债权诉讼时效应到2006年10月8日,那么,抵押(或质押)权最迟可以于2008年10月8日前行使。
十一、私营医院、学校等可否对外担保?
同样不可以。
十二、私营医院、学校可否以教室、医院大楼等公益设施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抵押?
无论是为自己或是为他人设定抵押都不可以。
十三、私营医院、学校可否以教室、医院大楼等公益设施以外的其他财产(比如自己所有的用于租赁的铺面等)为自己或他人设定抵押?
为自己抵押可以,为他人抵押不行。
十四、保证有哪两种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平时使用的几乎全部是连带责任保证。
十五、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是什么?
当时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还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债权。
十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有效?
有效。
十七、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应当指明被授权人,并明确授权事项、权限范围,这是基本内容。还可以注明授权期限、责任承担条款等。
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的,视为对担保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十八、什么是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是指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
十九、共同保证包括哪两种方式?
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两种。
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是指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十、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或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