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汇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年质字第 号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出质人(以下简称丙方):(1) (2) (3) 为了确保甲、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丙方已收到并阅知且全面理解所担保的主合同, 愿意为乙方依主合同与甲方所形成的债务提供票据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借款,本金数额为 。二、 甲方在 年_月_日向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借款期限至 .年—月_日。三、 若上述借款期限不超过汇票到期日。四、 丙方应当在甲方交付借款同时向甲方交付票据,并办理背书。五、 借款利息总计 元,在甲方交付借款同时由乙方提前支付。六、 乙方不得提前还款。若乙方提前还款,则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提前还款日之后的预付利息即视为乙方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质押权利处置费等) 。第三条权利质押的设定一、丙方同意以票号为 面额为 的汇票作为出质权利。二、借款到期后,甲方对票据进行托收(托收过程中乙方有义务协助、 提供相应资料),如果托收成功,那么该票据金额作为贷款本金偿付贷款; 如若托收不成功,那么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三、 上述出质票据的权利作价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的净收入为准。 净收入不足甲方出借的借款本金的,由乙方在票据兑付 3日内补足。第四条丙方承诺一、 丙方对出质的汇票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基础关系无瑕疵、背书连贯。二、 甲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处置出质权利时,丙方必须予以配合。三、 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四、 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第五条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第六条费用承担出质权利的鉴定、评估、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丙方承担。第七条质权的实现一、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 甲方有权依法直接将出质的权利变现,或者以出质的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期限届满”包括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二、 出质的权利期限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甲方可以出质的权利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与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三、 如质押权利最终处理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本息和费用的, 丙方应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一、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