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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x

上传人:薄荷牛奶 2020/7/3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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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已投座位险理赔遭拒赔驾驶人员检修车辆被轧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合同给予理赔一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家属要求理赔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因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湖北枣阳市法院—2000年9月22日,湖北枣阳市个体司机陈革新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枣阳人保公司)为其所有的鄂F21909号大货车(核载3人)投保,险种分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险(投保3座,每座10000元)、车上货物险、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期限自2000年9月23日零时起至2001年9月22日24时止。2001年9月14日,陈革新驾驶鄂F21909号大货车在由陕西拉苹果行至国道312线商州麻街岑路段时,由于道路阻塞,遂依次停靠在路右侧。接着,陈革新下车检修车辆,不料车辆后滑,陈躲避不及被当场轧死在车轮下,并将车后停放的鄂F22946号和赣L10936号大货车撞损,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商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9月30日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陈革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费。枣阳人保公司接到陈革新之妻刘青会的通知后,,对其车上座位险赔偿金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3年6月18日,刘青会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枣阳人保公司赔偿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针对原告的诉讼,枣阳人保公司辩解称,依据中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附加险中的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人身伤亡,保险人应当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观点,原告刘青会则认为,保险公司在陈革新投保时未说明“车上人员”下车时包括驾驶员。按通俗理解,“车上人员”应当包括驾驶员在内。陈革新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由于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较大分歧,因而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革新在枣阳人保公司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枣阳人保公司予以接受,故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対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原告刘青会要求被告枣阳人保公司赔偿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枣阳人保公司辩称刘青会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诉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为此,一审依法判决枣阳人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青会车上座位险保险金1万元。权威人士分析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三十条设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车上责任险中的 车上人员在车下”语意不确定,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这里的车上人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