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doc

格式:doc   大小:1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doc

上传人:sanshenglu2 2020/8/1 文件大小:1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应对策略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将于2011年7月1日实施。该法关于工伤保险部分较之《工伤保险条例》有多项制度创新,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势必在执法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方面做必要调整,保证新法的贯彻实施。以下是关于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应对新法实施的几点策略和建议,供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参考。一、《社会保险法》较之《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度变化(一)非工伤范围有所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事由分三类:(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工伤事由的为四类:(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社会保险法》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引起伤亡的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增加吸毒引起的伤亡事故排除工伤范围。最后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显然是为将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埋下伏笔。综上,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发生的工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范畴应执行该法第三十七条的新规定,而不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二)收监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只有前三项,而去掉了第四项。这一变化体现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人性化,以及对服刑人员的人格尊重和物质关怀,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有所扩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不再负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再由用人单位担负,而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垫付与追偿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需要注意,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医疗费项目在待遇审查支付过程中,必须审查工伤事故是否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机动车事故、故意伤害等),以及第三方是否支付了医疗费(包括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如第三方已支付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建议《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扩大以及先行垫付制度的出台,无疑将使本已入不敷出的工伤保险基金雪上加霜。如不大力开展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扩面工作力度,严格审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待遇追偿制度,否则以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规模来看,恐难以承受我市每年数以万计的工伤事故保险待遇支付。以下根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