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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司法解释2》部分条款质疑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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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司法解释2》部分条款质疑汇总.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8/1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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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对《合同法司法解释2》部分条款质疑汇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质疑陆青解读解释的内容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该解释的任务显然是在于解决合同是否成立方面存在的争议,对此提出的标准是:如果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司法解释似乎将这个标准的内容看成了合同成立的推定要件。随后,该解释又提出了法定或者约定优先的但书条款。第二款中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本身的语言表述存在问题,显然不存在 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如果解读为对同欠缺了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的”,那么,需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似乎应该是指第一款第一段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内容。从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语言表述看,本条司法解释针对的条文应该是合同法第十二条,其中列举了合同法一般包括的八项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那么,显然,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 ”以外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以外的内容应该是指住所、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样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看前后两款的联系,似乎第二款就不是在解决合同是否成立的争决了,而是在解决合同成立后,合同内容的确定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将某一项内容认定为合同欠缺的内容,似乎说明事先已经把这部分内容确定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了。这实际上是进一步重申了第一款的合同成立推定标准,即除了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需确定外,其他因素原则上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第二款的另一个困惑是如何理解 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的表述?究竟是指当事人对合同部分条款的的内容存在争议还是指对合同的部分内容的欠缺不能补全?前者属合同条款的解释范畴,后者则涉及合同内容的确定。这个问题似乎可以通过对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 ”的系统分析来回答。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则是在依照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补充了进一步的法定标准。而第一百二十五条则是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情况下,确定了一系列合同解释的标准。但既然司法解释第一条放在第一部分,即 合同的订立”一节下面,显然不是为了解释合同解释的问题。因此,该条似乎应该看成是对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