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附条件逮捕制度评析摘要:附条件逮捕制度是近年检察机关出台的一项审杳逮捕改革措施,其核心是将原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该制度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违背程序法定和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背离刑事诉讼的价值日标,不符合司法改革的基木原则。该制度难以避免逮捕适用的扩人化和超期羁押现象。从实施情况看,存在着任意扩人适用范围、撤捕比例高、违背程序现象严重、不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等弊端。实施附条件逮捕制度只会扩张检察机关的逮捕权,而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进行审杳,并通过相关程序修改、废止这一制度。关键词:审杳逮捕附条件违法废除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办理侦杳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严重刑事犯菲嫌疑人,认为证明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侦查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了以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査机关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2005年5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杳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对逮捕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木构成犯罪”为例外,“基木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要具备并附加必要的条件。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可以在全国试行“附条件逮捕”这-工作制度。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0届检察委员会第59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审杳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质基金项日:木文系2007年国家补会科学基金项《屮国检察权制约机制研究》(项编号:07BFX01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张兆松(1962—)男,浙江金华人,宁波人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量标准》”)第4条规定:“'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L1构成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L1基木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杳能够取到定1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丿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杳机关发出补充侦杳提纲,列明需要杳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3日内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泄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这标志着附条件[1]逮捕制度正式确立。该制度确立以來,不少地方开始在市查逮捕工作屮积极推进实施附条件逮捕制度(在实践中,有的称为“风险逮捕”,有的称为“有条件逮捕”,还有的称为“相对批捕”“特殊逮捕”或“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制度”等)。如重庆市适用附条件逮[2]捕的检察院已有18个,%o根据《质量标准》笫4条规定,附条件逮捕案件必须满足定罪条件和程序条件。定罪条件是:(1)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基本构成犯罪;(2)据以定罪的现有证据有所欠缺,但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杳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3)系重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确有逮捕必要。程序条件是:(1)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杳提纲,列明需要杳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3)批准逮捕后3H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4)侦杳机关在侦杳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作为一项重人的审杳逮捕改革举措出台,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现将理由阐述如下:一、该制度不具有合法性2008年8月29至30H,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屮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笫二分院主办的“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研讨会的主题就是附条件逮捕制度,绝人部分学者和实务界的同志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的依据是:1、法律依据:(1)符合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逮捕条件的立法精神。(2)符合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法定要求。2、理论依据:(1)符L3]合刑事诉讼法的口的要求。(2)符合并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有的认为,“附条件逮捕的证据证明要求,与一般的证明要求相比有一定的特殊,属于2原则与例外、-般和特殊的关系。其对一般逮捕的证明要求起到了补充的作用,没[4]有根本上突破法律界限。”笔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之所以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佇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理论和实务界曾育多种解释:1、“个数说”,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