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与梅晓泉、赣州市人民医院经营合同纠纷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中顾法律网 询3分钟100初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ask/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与梅晓泉、赣州市人民医院经宣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孚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敦麟,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晓泉,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安远县人,医生,住安远县欣山镇东江源大道319号,身份证号:362127196509056055委托代理人魏盛礼,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 17号。法定代表人王法长,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分院)因与被上诉人梅晓泉、原审被告赣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8)章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梅晓泉系安远县人民医院医生,2007年8月15日梅晓泉与人民医院分院签订了《意向协议书》,《意向协议书》约定:梅晓泉向人民医院分院交纳10万元意向金,人民医院分院应在9月15日前申请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合同条款,附件1、附件2两种方案选一,主要条款不得变动。若人民医院分院如期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了合同条款,则通知梅晓泉签订正式合同,10万元意向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梅晓泉反悔不签订正式合同或要求增加新条款,人民医院分院有权没收10万元意向金。若人民医院分院董事会讨论不通过合同条款或未如期召开董事会,则应在开完董事会后3日内或2007年9月15日后将10万元意向金退回给梅晓泉。2007年8月30日人民医院分院召开了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通过采取聘用方式与梅晓泉合作,即《意向协议书》的附件1《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其内容包括:聘用梅晓泉担任人民医院分院的执行院长,人民医院分院将其门诊综合大楼供梅晓泉开展分院所有科室的业务,且任期内人民医院分院建设住院部大楼和医技大楼,如梅晓泉需要用房,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医院分院不得在该住院部大楼和医技大楼开展医疗活动,梅晓泉享有经营管理权, 包括自主人事管理权、财务自主权、经营管理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任期内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及违规经营的罚款等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等。任期内梅晓泉定期定额向人民医院分院交纳经济目标费用,总额2428万元人民币。决议通过后人民医院分院通知梅晓泉签订正式合同,但因梅晓泉与人民医院分院对丁是否保证使用赣州市人民医院分院名称不得变更发生争议, 没有正式签订协议书。此后,双方仍交涉无果,梅晓泉遂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梅晓泉与人民医院分院签订的 《意向协议书》,两被告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