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背景]某地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施工招标。依据相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制)编制。招标人共收到了16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人。(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这样,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还有1家申请人为联合体申请人,其中联合体1个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4)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一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于是要求这家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申请人将其刚申办下来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交给了审查委员会核查,审查委员会确认合格。(5)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了通过以上第2、第3两步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了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问题](1)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确定7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为什么?应该怎样做?(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装和标识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应当向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同时书面要求给予相关资格预审申请人给予必要的说明,以保证所审核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确实是资格预审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但未经过必要的核实、澄清或者说明工作直接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不妥。(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第2和第4步的做法不正确。第1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确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第2步中对2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的规定;第4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有效与否,而不是判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1(3)招标人不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0名申请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名申请人参加投标,因为这些做法不符合评审活动中的择优原则,限制了申请人之间平等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如果招标人仅需要确定7名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进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排序,进而推荐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本案中,招标人不能再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工程施工招标联合体资格条件[背景]某建设工程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为:①本次招标的资质要求是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②有同类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A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且具有多个同类工程业绩;B建筑公司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但同类工程业绩较少。A、B公司都想参加此次投标,但A公司目前资金比较紧张,而B公司则担心由于自己的业绩一般,在投标中处于劣势,因此,两公司协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被确定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问题](1)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