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格式:doc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 沪高经再终字第 2号原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 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宁路 28 号。负责人徐高义,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冯新林,该站干部。委托代理人刘林发,该站干部。原审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 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 原名南京市栖霞区尧化供销合作社岔路口商店)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外岔路口街 131 号。法定代表人闫大龙,让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定祥,该店干部。委托代理人严青,南京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 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 住所地, 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 20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衍胜,该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金权福,该公司干部。原审被上诉人( 一审原告)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 77- 1 号。法定代表人田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冠华,南通市崇川联合运输总公司干部。委托代理人曹逸义,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南站货场内。法定代表人杨雨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上诉人( 一审原告)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 一审被告) 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 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 一审第三人) 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1996 年7月 24 日作出(1996) 沪铁中经终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997 年 11月 27日, 本院以(1996) 沪高经监字第 85 号民事裁定, 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 1993 年4月 22 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紫光公司”) 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 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 以下简称“南京西站”) 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 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 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 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 以下简称“生资公司”) 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 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 “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东南公司”) 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 宁铁经初字第 48 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 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本院经提审查明: 1993 年3月, 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 签订购买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