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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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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上传人:wangzhidaol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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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潜山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潜政征补【 2013 】1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门口至南外环段道路连接线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一、征收范围:南门口至南外环段道路连接线项目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四、房屋征收部门:潜山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附件:潜山县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潜山县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潜山县城南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一条为顺利推进城南新区项目建设, 依法维护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征收范围城南新区项目建设(含南门口至南外环段道路连接线项目) 规划红线范围内。第三条征收部门为潜山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潜山县土地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梅城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费按 2000 元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费按 1000 元支付。 2 、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由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期限为 24 个月(不含装修期 4 个月)。超过 24 个月未交付安置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相应标准的 2 倍给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住宅面积 100 m 2 以下(含 100 m 2 )的按每年 4800 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00m 2 以上的部分按 4元/m 2. 月计算。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四个月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费。(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门面房, 按该地段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平均年租金给予补偿,年租金从第二年起按 10% 逐年递增。临时过渡期限为 24 个月。超过 24 个月未交付调换房屋的, 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相应标准的 倍给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五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办提供的评估机构备选名单中,协商确定。商议无果的由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代表、公证人员采取抽签的方式在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第六条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四条予以补偿。(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 、安置房基本情况本次征收提供的住宅安置房, 位于已批准的规划中所确定的地块,为高层建筑,属于期房,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门面房安置房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置。 2 、产权调换原则(1 )所选择的安置房用途与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应一致; (2 )选择住宅安置房,考虑公摊面积因素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 12% 面积还房安置, 按就近就高的原则, 先签先选; (3 )选择门面安置房根据规划的安置房统一安排,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临街的门面间数。 3 、差价结算(1 )选择住宅的①所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含增加的安置面积) 相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