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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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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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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吉林市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 2011 年3月1 日吉林市人民政府 14届 5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晓霈 2011 年3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对县(市) 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 组织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三)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七)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八)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九)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 (十)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征收机构), 受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国土资源、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征收主管部门对征收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 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实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制度。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征收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的用途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证明和拟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三) 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四)拟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五)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 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期限不得少于 3 日; (三) 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 被征收区域内超过 50% ( 不含本数) 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 1000 户以上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资金拨付到征收主管部门专门账户。拨付的资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