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因安通街地段棚户区改造公益项目建设,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对香坊区安通街地段棚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东起安通街西侧道路红线、铁路线以西;西至北方联合大学东侧围墙、北方联合大学西侧围墙、林机街热电小区东侧围墙;南起北方联合大学北侧围墙、大通巴士公司北侧围墙、林机街 16号 5层现状楼(不含)以北(含楼南侧平房)、林机街 17号 6层现状住宅(不含)、林机街 24号 7层现状住宅楼(不含)以北; 北至安通街道路红线南侧(具体详见拆迁范围图)。二、公示期限自 2011 年 6月 4日起至 2011 年 7月 3日止。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计算补偿款。( 1)被征收房屋有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估价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就近上靠安置户型方式执行。上靠安置户型与原房建筑面积差额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1)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70 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设计为: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 6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 70平方米左右。根据实际需要,安置户型设计 80、 90、 100 、 110 、 120 平方米相应的户型。同时设置建筑面积 40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户型。( 2)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 70 平方米以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产权。被征收人要求超过上靠安置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上靠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房屋产权性质位商品房产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最大标准安置户型面积(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的, 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就近上靠相应的面积的户型,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优惠价格购买。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户型安置,多余的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 3) 被征收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 40 平方米(含 40 平方米)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 40 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面积的部分,待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4)本项目安置用房位于本小区,为 18层以上(不含 18层)高层及多层住宅,建筑系数为 执行。安置有关规定,多层建安成本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980 元,综合建设成本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130 元。 18 层以上(不含 18层)建安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780 元,综合建设成本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