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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意见(精简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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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意见(精简版).doc

上传人:ielbcztwz24384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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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意见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工作意见各派出所: 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第 73 号令) 及公安部 61 号令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结合我县实际, 现对我县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和划分,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一、防火监督管理范围: (一)县公安消防大队主要担负对各派出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同时对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二)各派出所应及时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调整充实,该列管的必须纳入重点管理视线,并负责本辖区内重点单位及九小场所(即: 小旅馆、小餐饮场所、小洗浴场所、小学校、小医院、小幼儿园及小歌舞娱乐场所) 的抽查, 根据防火任务,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建立专职、义务消防组织,并指导辖区企业专职队伍的工作。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及开业前的消防手续办理范围: (一) 属于县直重点单位的建筑审核项目, 建制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重点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化危场所, 均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图纸资料由各派出所督促申报, 工程竣工后, 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派出所有关人员共同验收。(二)凡新建、扩建、改建的 25 间客房以上的旅馆,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的餐饮场所, 营业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洗浴场所及小歌舞娱乐场所, 营业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标准以下的场所由公安派出所进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