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1998年4月3日,百花商店与兴达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其中约定:兴达公司在通化设立分公司,与百花商店联营家用电器,兴达公司给百花商店的商品按进价供应,贷款结算办法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期为6个月,按实销售额结算贷款。合同有效期从签发汇票之日起2000年7月10止。1998年9月18,百花商店经理持“联营合同书”至其开户银行通化信用社,请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化信用社遂与百花商店签订了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兴达公司,付款人百花商店,汇票金额120万元,承兑银行通化信用社,汇票申请人百花商店。嗣后,百花商店签发了X11623567号汇票,因通化信用社不具有银行承兑资格,该社主任李某持X11623567号汇票到通化建行找到该行会计科长陈某,要求代盖通化建行章。陈某就在该汇票签发栏内盖上通化建行公章,未在承兑银行栏内盖章,该栏空白。后交给李某,李某转给百花商店经理。同年9月28,百花商店经理将汇票送交兴达公司。请问:该汇票是否为有效票据?2一、票据及其法律特征(一)涵义: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见票时或约定的将来某一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二)法律特征:设权、金钱债权、完全有价、无因、要式、文义、流通、提示、返还(缴回)二、票据的种类及其经济功能(一)种类:汇票、本票、支票(二)经济功能:汇兑、支付、信用、融资三、票据立法(一)特征: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二)票据立法:《银行结算办法》(1988年)、《票据法》(1996年)3注意点票据的无因性在我国的票据法里没有否定,但是稍微作了一些保留。《票据法》的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非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的无因性可以阻断这一要求。这就是说我国强调在票据背后得有真实的事由的存在,而不得凭空签发。而在国外,票据背后有没有原因关系存在是在所不问的。一、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票据上的法律关系1、涵义:因票据签发流通而产生的由票据法所调整和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2、票据关系(1)涵义: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票据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当事人分类《票据法》明确规定,签章于票据的人是连带责任人。基本当事人: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发行后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3)票据关系分类:基础票据关系、非基础票据关系(4)票据债务人分类: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53、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涵义: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或票据关系有关,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类型:不正当持有票据产生的票据返还关系丧失票据上的权利的利益返还关系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的票据返还关系(二)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1、涵义:票据关系的民事法律基础关系。2、分类:(1)原因关系(2)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6补充:票据法上规定有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发生的纠纷,应适用《票据法》解决。非票据关系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关系,但与票据有密切联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1、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2、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3、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4、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5、汇票的眷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6、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补充:票据法上规定有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1、原因关系。2、预约关系。原因关系要和预约关系结合,才会导致票据关系的产生。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要协商好使用哪一种票据,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付款等,协商以后才能制作票据。3、资金关系。最典型的存在资金关系的就是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能够签发支票委托付款人付款,是因为出票人在银行事先开有账户,在账户上存有足够的资金,但是单纯存在资金关系同样不会产生票据关系,也必须有预约关系。原因关系跟预约关系结合或是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结合,导致票据关系产生,但是一经导致票据关系产生,就又和票据关系分离了。票据基础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予以解决。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二、票据行为1、涵义与类型涵义:是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类型: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汇票)、保付(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