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沪工总基[1998]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职工持股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含义)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设立职工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的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上海所属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权利义务)职工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按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和通过职工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并通过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全体第六条(组织和管理)工会是职工持股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工会在组织筹建职工持股会的同时应当参与估、产权界定和协商确定职工持股会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第七条(原则)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坚持职工自愿出资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必须坚持多元化原则,不宜采用单纯由职工出资组建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所筹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股份,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本公司在册职工。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第八条(设立和管理费用)设立和管理职工持股会日常事务所必要的人员编制、费用和场地应当由公司负责提程规定)。理事会的活动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并接受会员的审议监督。第二章设立第九条(条件)公司(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二〉、有符合要求的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三〉、有一定的职工人数。第十条(会员资格)职工持股会会员应当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册职工。第十一条(会员人数)职工持股会的会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不低于公司在册职工总数的80%。第十二条(职工持股会股份来源)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公司(企业)在股权设计时,设定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为职工持股会认购;〈二〉公司增配股时认购新股和股东配股余额;〈三〉公司其他股东协议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四〉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股份。第十三条(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职工持股会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一〉职工出资;〈二〉公司〈企业)可分配工资〈奖金〉结余折股形成;〈三〉公司〈企业〉提取部分公益金〈福利基金〉折股形成;〈四〉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司未分配利润折股形成;〈五〉通过公司划出专项资金贷给职工持股会,贷款本息在日后公司分红中扣除;〈六〉其他经国资办产权界定为非国有资产的可支配资产折股形成;〈七〉职工持股会在设立的当年,由原公司〈企业〉向职工持股会提供一定的资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和兑现。职工持股会对该项资金可以只享有使〈八〉经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可以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度职工持股会所得公司红于在特殊情况下会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兑现。该项资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持股会例由职工持股会章程确定,当该项资金达到持股会资金总额的5%时不得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