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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6/3/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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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 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 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 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 2 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 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 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 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 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 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 电力调度设施: 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 10千伏5米 35 — 110千伏10米 154 — 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 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 . 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