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07年11月1LI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木条例。第二条木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木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一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木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木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第三条木条例适用于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政府指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管理。第五条市、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的协调机制。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木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木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价格、民政、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H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木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木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笫八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新建商品房已交付使用但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在物业管理活动屮视为业主。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确定。笫十条已建成物业,其管理区域已经形成且无争议的,可以继续作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确需调報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具(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或调整,并向业主公告。第I「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Z—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商品房屋岀儕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Z五T以上的;(二)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百分Z三十以上百分2五十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十二个月的;(三)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血积不足百分之三十,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二十四个月且业主总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已出伟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具(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第十三条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公安派岀所代表纟R成。其屮,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乙一。筹备纟R纟Ft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口。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做好下列丁•作:(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 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三) 登记业主有关资料,并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 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草案;(五)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白成立ZLI起四十五口内,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口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配合筹备纟R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及其选眄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筹备纟R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血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业主应当协助筹备组核对房屋权属证明和业主身份,提供联系方式。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三II前就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