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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6/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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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建政秘〔 2014 〕 125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依据《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 2013 〕 13号),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保障体系,最终实现人人住有所居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明确完善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范围在《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蚌政办〔 2013 〕 13 号)第二十二条的基础上,将以下住房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一)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毕业时起未满 5 年; 在本市签订 2 年以上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无住房。 2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 2 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 2 年以上;在本市无住房。(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的专业渔民。(四)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失独家庭。(五) 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 在本市无住房, 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 30000 元以内,并未曾享受过房改政策、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特困纯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按照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供应量确定。二、明确保障方式原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统筹建设、分配、管理。具体分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其中: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系由政府投资建设,供应对象为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系由企业单位自建、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等,供应对象主要为本企业及产业园区的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三、实行租售并举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蚌政办〔 2013 〕 13 号)有关规定,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四、创新管理机制(一)租金收缴标准 1、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按照《关于< 蚌埠市保 3 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 的通知》( 建政秘〔 2013 〕 219 号) 执行。保障性住房租金具体收缴标准如下: (1)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 10% 收取; (2)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 20% 收取; (3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蚌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属、成年孤儿、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以船为家的专业渔民上岸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的特困纯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 40% 收取; (4 )其他类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等,按照其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平均值的 60% 收取。 2、社会类公共租赁住房。由产业园区和本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审核、公示、配租,租金自主确定。配租情况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二)运营管理成立市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