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0年第 2期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50卷 JOURNALOFSUNYAT2 SENUNIVERSITY (总 224期) (SOCIALSCIENCEEDITION ) 3收稿日期:2009-12-0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事信托财产制度研究》(批准号:05CFX011 ) 作者简介:于海涌(1969- ),男,安徽淮北人,民商法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州 510275 )。① . Trusts,WestPublishingCo.,6thed.,1987,. 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3 于海涌摘要: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礼是信托财产产生“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根本原因。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衡平法而由此永远与信托制度绝缘,但信托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既没有双重所有权的理念,也没有衡平法的传统,因此在我国的信托立法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成为立法中的“真空”。事实上,信托移植的终极目标不在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而在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理财功能和防范功能。分析表明,如果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法律移植的难度,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理财功能,同时对受托人的防范功能同样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由受托人享有所有权是我国移植信托制度的可行性选择,建议我国在信托立法中明确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关键词: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单一所有权;法律移植中图分类号:D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 (2010 )02-0189-12 一、问题的提出:谁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现代信托理念导源于英国,而英国的信托则发源于中世纪的用益制度(Use )。最初信托产品的创设并不是为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是为了“规避法律”。由于当时土地上的各种限制和负担均附随于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们为了免于缴纳税赋、逃避债务或规避土地转让之限制而巧妙地创设了用益制度,利用转移“法律上的所有权”而保留“用益权”的途径,迂回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例如,甲对外欠有巨额债务,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讨,甲和乙达成协议,由甲(委托人)将本应用来清偿债务的土地转让给乙(受托人),由乙享有所有权,但甲的子女(受益人)保留对土地的用益权。在用益制度的运作中,委托人其实就是利用受托人之“人头”,以用益权架空所有权,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真正的目的则是规避法律以谋取非法之利益。故有学者认为信托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欺诈”(fraud )和“恐惧”(fear ) ①。用益权设定后,受托人在法律上名正言顺地成为了土地的所有权人。关键的问题是,一旦受托人将计就计地以所有权人自居,委托人和受益人都将陷入被动。既然委托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已经丧失,这样就只能由受益人向受托人主张用益权,但用益权又何尝能够获得法律的救济?因为设定用益权的真正目的在于规避法律,自然无法获得普通法院的承认和保护。这时受益人才发现,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协议其实仅仅是君子协定,而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其履行只能维系于受托人的自觉自愿,而不能通过普通法 981 院予以强制。鉴于受益人的权利无法获得普通法院的承认和保护,受益人就转而求助于衡平法院。客观地讲,委托人或受益人通过用益设计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但受托人出尔反尔欺诈受益人的行为同样也是一种罪恶。衡平法院的***官根据良心、公平和正义,一方面承认受托人是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legaltitle ),另一方面又认为受托人出尔反尔违反合同的行为违背道德和良心,因此确认受托人有义务依照协议的约定处理信托财产,受益人衡平法上的利益获得了承认和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 ),这样信托财产上双重所有权的格局最终形成。英国的信托制度形成以后,信托产业在欧美国家相继兴起。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交易开始多样化,对财产的管理方法也开始复杂化。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投资环境,财产管理人必须具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够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这样委托人开始聘请具有丰富理财经验的专家担任受托人,由专业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以弥补自己投资理财能力的不足,并且开始向专业受托人支付报酬,这样受托人由单纯的“人头”转变为理财专家,信托也由原来规避法律的手段转变为投资理财的重要工具,传统信托制度逐渐转变成现代信托制度。时至今日,信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一项重要的投资理财制度。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礼是信托财产产生双重所有权的根本原因,但信托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既没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划分,也没有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