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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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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doc

上传人:ktdmzug142 2020/8/7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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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摘要:近几年来,恶性醉驾导致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学界和立法机构的反思。在保障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背景之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这一规定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刑法规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目前学界大多阐述危险驾驶罪的理论及实践意见,未多涉及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研究。本文在分析因危险驾驶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基础上,从明确界定危险驾驶行为、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范围、量刑构成、刑责与行政责任的衔接四个角度提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构想。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近几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2009年6月30日,南京张明宝重大酒后交通事故,造成5死4伤。2008年12月14日,成都孙伟铭酒后驾车肇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以上案件的共同特点都是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交通肇事罪前,犯罪嫌疑人己多次醉酒驾驶或竞速开车,无视他人的生命和安全,只是由于没有造成重大人员或财产损失而逃避了刑罚的惩戒,但这类行为己经严重的超出了道德的底线,造成对社会公德和社会正义的践踏。而我国立法上对醉酒等危险驾驶行为处罚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缺少威慑、惩戒作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等危险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各地法院认定罪名不一,有的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有的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司法实践缺乏统一尺度。在保障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危险驾驶罪具有积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一方面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将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危险驾驶行为划归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提高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能够更好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刑法层面上对危险驾驶行为作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适用刑法规范,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二、因危险驾驶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及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危险驾驶导致严重后果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1、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在醉酒驾驶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罪规制的后果,不易对危险驾驶行为作重复评价进行数罪并罚,应按照吸收犯重罪吸收普通罪从一重罪处理的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例如,杭州胡斌案件中,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斌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预见性,不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入刑基础,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论处。2、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因危险驾驶致交通肇事后,机动车驾乘人员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法可构成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增加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合理扩大处罚范围,而不是为了限制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