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由银行承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三) 资信状况良好,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 银行承兑汇票" 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 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银行承兑汇票" 字样是汇票文句。在实务中, 它是印刷在汇票的正面上方,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无条件支付委托是支付文句。在实务中, 它也是印刷在银行承兑汇票的正面,通常以" 本汇票于到期日付款"、" 本汇票请予以承兑于到期日付款" 等类似文句来表示,出票人无需另行记载。确定的金额要求汇票上记载的出票金额必须确定, 并且只能以金钱为标的, 记载的汇票金额必须按《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来书写。出票金额大写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 两者不一致的, 票据无效。出票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汇票无效。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 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 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汇票承兑之前的付款人为出票人, 在承兑之后的承兑银行就是付款人,是银行承兑汇票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 不得转让" 字样的汇票丧失流通性, 其后手不得再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必须签章,签章必须清楚。出票人将签发好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 出票行为即告完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 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 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 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 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 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 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 才能生效; 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 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 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三)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 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 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 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 承兑" 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在实务中,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文句(即" 承兑" 字样) 已经印在汇票的正面,如" 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 等,无须承兑人另行记载,承兑人只需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在承兑日期栏填明承兑日期即可。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 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 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