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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虹府复字〔2015〕第8号申请人姓名:石某某委托代理人姓名:郤某某(系石某某女婿)申请人姓名:嵇某被申请人名称: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本市东体育会路359号。法定代表人:黄尧坤职务:副局长。申请人石某某、嵇某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年虹房管拆裁字第XXX号《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书》(下称《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称:其对房屋拆迁裁决书不服,理由如下:1、对于虬江路某弄某号房屋的面积测量是不正确的,实际面积远比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量的面积大。裁决书中称2013年7月4日将《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和《房地产估价咨询分户报告单》送达申请人与事实不符;2、对居住困难户认定有异议,应按照10人托底保障安置;3、根据《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申请人要求至少安置本区或就近房源一套,合情合理,但被申请人却不予认可;4、奖励和补贴费用明显比政策规定低。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称:虬江路某弄某号房屋,属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实施的四川北路188街坊5/5丘项目建设中待拆除的房屋。被申请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自2010年12月起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该处房屋系私房,共有人为:石某某、石某某、石某某、嵇某。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用地面积为29平方米,居住部位为底层。该房屋经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测绘建筑面积66平方米,。,。经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21350元,拆迁人同意评估单价按咨询分户报告每平方米24730元计算,地块的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25003元。根据《四川北路188街坊旧区改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下称《安置办法》)的规定,。因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裁决,提供明中路某弄某号某室、赵高公路某弄某号某室、美平路某弄某号某室作为该户的裁决安置房。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并于12月3日、12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市政府令第111号》)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安置办法》等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裁决该户迁入上述裁决安置房。,由申请人户支付给拆迁人,拆迁人应按《安置办法》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相关补贴及费用。该房屋经虹口区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测绘结果合法有效,申请人所述测绘结果不准确无事实依据;《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房地产估价咨询分户报告单》已于2013年7月4日送达申请人户,由申请人石某某签收,现申请人称未收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要求按照10人托底保障安置的理由与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