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共同犯罪
案例一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一)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是共同故意犯一罪还是包括犯数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共同犯罪概念评析
1、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1)犯罪共同说认为: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行为。
因此共同犯罪的共同性是侵害法益的共同性。
在客观上预先确定构成要件上的特定犯罪,由行为人单独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单独正犯;由数人协力加功完成该犯罪事实的,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之共同性,是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共同而非事实上行为之共同。——陈兴良
(2)行为共同说认为:
二人以上以实现各自企图而实施的共同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能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
行为共同说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所以不仅数人共犯一罪为共同犯罪,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其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关系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而不是数人共犯一罪的关系。因此,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上,亦可成立共同犯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
二人基于相同的犯意共同实施犯罪,其中一人在实行中超出犯意构成其他犯罪,在相同犯意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二人共谋伤害丙,乙在伤害过程中临时起意杀害丙,乙应定故意杀人罪。但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中成立共同犯罪,只对甲一人定故意伤害罪。
结论:共同犯罪的前提是必须首先具备二人以上的行为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就个人超出部分构成新的犯罪,可单独定罪。
2、正犯与共犯
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
(1)正犯是指实行犯,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单独犯罪,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
而共同犯罪之犯罪,除正犯以外,还包括共犯。
(2)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其法律根据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共同犯罪之犯罪的范围大于单独犯罪之犯罪。
(3)共犯与正犯的关系
A、共犯从属性说:
——认为共犯对于正犯具有从属性,共犯的成立及可罚性,以存在一定的实行行为为必要前提。因此,只有在正犯已构成犯罪并具有可罚性的情况下,共犯才从属于正犯而成立并具有可罚性。
共犯从属性说以正犯的行为为中心,使共犯依附于正犯而成立,严格地限制了共犯的构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正确地揭示了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例如:没有故意杀人罪的正犯,教唆杀人或者帮助杀人的共犯就不成立,只能按单独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犯或未遂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