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侵占罪立案标准侵占罪立案标准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日的,将他人的交给自12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埠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人,拒不交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人,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人,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一、 立案标准我国刑法屮的人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吉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具补•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优势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人,一•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上海市高院、市检察院、公妥局、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侵占罪侵占数额2力元以上不满20力元,属于“数额较人”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力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二、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 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 本罪在主观方曲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口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木罪。构成木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U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日的,就不能以木罪论处。(三)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木意,木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吋间相对较长,-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般会很快冋想起來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冋來寻找,而拾拣者i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口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Z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四)本罪在客观方血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口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菲法占为己有,数额较人,拒不交还的行为。1、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木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于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令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木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貝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佇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