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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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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8/9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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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以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省农村信用社适度开办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等中长期贷款业务的决议》(第二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不含房地产开发贷款)。第三条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日主选项、独立评审、自担风险”的原则,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与效益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指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部扩大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第三章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发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借款人)。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省农村信用社开办的I古I定资产贷款仅限于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类建设的]古I定资产贷款,并坚持“适度、有序、按比例”的原则。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项bl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及有关信贷政策;(二) 持有政府及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相关文件;(三) 项目必须取得国土、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正式批复;(四) 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其配套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障,固定资产贷款项1=1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五) 配奁设施落实明确,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来源可靠,项目竣工验收后能够正常生产;(六) 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应先进、适用;(七) 其生产的产品应适销对路,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经济效益良好,有可靠的还款来源。第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一) 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1=1批准或核准文件的;(二) 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环保批准文件的;(三) 未按规定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四) 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第四章受理、调查与评估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的经办机构为县级联社(含农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经办机构提出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时,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一)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