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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中仅具有证据的效力.doc

上传人:875845154 2016/3/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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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产证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中仅具有证据的效力 2010-6-17 来源: 萍乡政法网【案情】 2002 年3月 18日, 刘某以何某的名义购买了上栗县佳人苑A 栋三室两厅的商品房一套(房号为 506 , 以下简称 506 号)。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 1、刘某因户口的原因以何某的名义购买 506 号房,该房屋的实际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均为刘某; 2、 506 号房的首付款及月供均由刘某一人支付,何某除协助购房外,不享有该房屋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由该房屋引起的任何风险;3、何某不得擅自将房屋买卖、转让、赠与等等。 2010 年5月 25日, 上栗县房管局依法向何某颁发了 506 号房的产权证。 2010 年6月5日, 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争议, 刘某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一份、储蓄存款存折原件一张、全部购房款的发票原件等。而何某向法院出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房产证原件一份,但何某无证据证明其还贷情况。【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依法取得了房产证, 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何某是该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种观点认为, 房产证仅仅是一种证据,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该房产证上载明的事项且证明其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话,应优先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本案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其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故应依法确认刘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地位。【简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可知, 房产证仅仅是一份证据, 其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的情况下, 可以据此推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 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并非实际所有权人的话, 则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合各种证据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