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第五章考核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 按照管理权限,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 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 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 组织考察, 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 可以面向社会, 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第八章奖励第四十八条对工作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第四十九条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 遵守纪律, 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