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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编写内容与格式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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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编写内容与格式准则.docx

上传人:465784244 2020/8/10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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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二节公司概况第三节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第四节所有者权益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形第五节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第六节董事会治理层报告第七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八节财务报告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第四章附则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一样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形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第四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第六条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凡出具有说明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等。第八条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判,出具内部控制报告。该评判过程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判,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判意见。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三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第十条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如下单位:证监会会计部******@csrc.、机构部******@csrc.、沪、深证券交易所memnb@和******@.cn,将内部控制报告以电子文件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csrc.,并将上述报告的文本一式两份于会计年度终止后四个月内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件和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机构监管部。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的文本文件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如下单位: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十一条鼓励未上市的证券公司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布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编制。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布披露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四个月内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和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年度报告摘要列举的各项内容均摘自年度报告全文,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整体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披露的内容应力求精练、简洁,篇幅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的半个版面为宜。第十二条将年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布披露的公司,应当保持披露政策和披露内容的一贯性和有效衔接,履行连续披露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觉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奋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