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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规划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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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规划管理条例.docx

上传人:sssmppp 2020/8/11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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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等作用。第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上层次法定规划,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包含CAD格式)两种形式。CAD格式文件要求如下:(一) 应采用如实反映地形地貌信息的基础地形图,绘图坐标必须与地形图坐标一致,不得移动、增减、旋转、缩放地形图;(二) 字库、线型必须采用CAD自带字库、线型,各类标注必须采用CAD标准功能自动产生,如需文字补充说明(属性数据),请另行定义文字,并保证内容的完整性、可读性;(三) 设定统一的图层命名标准,图层分层清晰、准确,图例与图层应保证一一对应,除作为插入块的基准层外不能存放任何数据。第二章其他规定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指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包括分区规划。具体分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划分。第五条【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应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要求编制,在此基础上,应对镇区不同功能分区的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提出控制指标,确定道路(包括主干路、干路)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并对重要公共设施、公共工程设施的位置和规模进行布置。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镇性质和职能,结合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城镇景观规划实施要求,塑造城镇特色。第六条【专项规划】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综合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及综合防灾等基础设施规划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总体规划阶段的各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预测需求量,进行供需平衡分析;(二) 确定其发展目标及水平;(三) 确定其发展布局及规模;(四) 提出近期建设项目及时序;(五) 提出有关发展和管理政策的建议。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莱芜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先组织编制单元规划,再按规范标准编制地块规划。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在总体规划中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相应要求和指标。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一) 面积在2公顷及以上的居住用地;(二) 面积在1公顷及以上的工业、仓储用地;(三) ;(四) 重要的市政设施用地;(五)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用地;(六) 涉及安全、景观或有其他特殊规划要求的用地。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明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内实施的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参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指城市、镇总体规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之外符合城镇、村镇体系规划的居民点的规划,一般包括中心村规划、基层村规划。村庄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综合考虑村庄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科学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其用地规模和范围、建设时序和要求,为居民提供舒适、和谐、适合当地特点的人居环境。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第三章用地性质及用地范E第十四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规划管理以中类为主,大类、小类为辅。第十五条【兼容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规划公益性设施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经营开发;(二) 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中类的用地原则上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兼容;(三) 根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四) 规划的各类用地经确定应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的,可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确定的文物古迹用地不得用于其他建设;(五) 规划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适当兼容建设其他公益类设施。第十六条【兼容条件】申请按兼容用途进行建设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程序申报:(一) 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 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 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 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 不影响公共安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