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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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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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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关闭好友动态若彡水嫣 286754868@编辑往来邮件 正在加载...窗体顶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备注:编辑删除取消标记:已将此邮件标记为星标邮件。 取消星标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物业服务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房屋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三)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四)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业主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  除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业主大会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关系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