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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防范工作(精简版).doc

上传人:mxh2875 2016/4/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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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 必须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 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不得夸大犯罪后果,不得恐吓犯罪……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 有针对性地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 防止发生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被刑讯逼供致死等非正常死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办案场所的设置,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询问室、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一般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置, 不得放置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必须有防止被调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坠楼的设施。二、进一步规范讯问、询问工作。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律在办案场所进行, 严禁在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进行, 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 可以到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通知被调查对象或者证人到政法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办案场所接受询问。讯问、询问时, 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三、进一步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 一般不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确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严禁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确有必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必须交由看守所羁押, 严禁把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四、进一步规范看押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 必须由办案人员负责看守, 不得只让协勤人员负责看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 必须落实看审分离制度,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监所监管安全制度。因辨认、提取证据和赃物等需要押解犯罪嫌疑人的, 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负责提解,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异地押解过程中需要住宿的, 必须把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 不得让犯罪嫌疑人在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其他场所住宿。五、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政策教育, ,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 不得夸大犯罪后果, 不得恐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绪、心理变化, 对有过激反应苗头的, 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六、进一步保障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以协助调查取证等名义变相限制、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 严禁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严禁以监视居住等名义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