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坛“看”法】开讲啦!!总第24期2016年3月28日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有什么区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通常在劳动合同书中,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应遵守的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甚至常常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二者混淆概念,殊不知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这期的“论坛看法”通过一个案例,从二者的六个不同方面介绍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区别。【案例介绍】某甲厂与工程师石某签订了保密协议。石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应聘至同行业的某乙厂,并帮助某乙厂生产出与某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某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注意,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石某不得到某乙厂工作,某乙厂和石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我们应当如何做出正确的理解?【案例分析】一、我们试图做出如下选项,请大家判断正确与否,从而更好的理解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1、 如果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X)2、 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石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石某有权到某乙厂工作…… (V)3、 如果石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某乙厂披露某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4、 如果某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石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X)二、【结合法条分析案例】(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方式不同1、保密协议的产生具有法定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包括:严格保守对方的秘密,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由此可见,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基于忠诚义务自觉自动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无论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均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并不会随着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而消灭,劳动者在职期间以及离职期间均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就保密的具体事宜签订保密协议的,从约定。所以,某甲厂与石某之间的保密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约束力,与保密协议中是否约定支付保密费无关,保密协议可以约定支付保密费也可以约定不支付保密费,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法律约束力。所以,“1”选项错误。2、竞业限制的产生是约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