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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doc

上传人:282975922 2020/8/12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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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不作价设备、减免税设备问题2011-04-13(一)、也不需要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设备,根据你司所述,该批设备不应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具体贸易方式应向现场通关部门提供详实的说明材料后方可确认。,进口报关时免交关税,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该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5年。备案手续由经营单位向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退运出境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不退运出境并向海关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作出处理;(2)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退运的,按“加工设备退运”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进口报关单验核。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安全、环保、卫生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后,方能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继续使用。“减免税设备”,5年后到期将自动解除监管;如果为“不作价设备”,到期后需提供相关单证前往海关主管部门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政发{1998}第383号)有关规定,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只要每年加工产品70%以上属于出口产品,则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使用条件。(二),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是不是不用办理《进口许可证》?答:依据商务部、海关、商检2008年7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执行,无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C公司为进料加工企业,A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B,C公司对应的外商公司为D,现A想更名C。更名后,原A公司的不作价设备,C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并出货给外商公司D吗?如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答:加工贸易企业因转制、搬迁、分拆、合并、变更厂名等原因,原则上可以将尚未到期不作价设备结转至新企业继续使用,但须经原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外商同意,且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具体手续请向商务主管部门及主管海关咨询。,其中一本手册有二张设备进口报关单,但进口的时间不同(一份快够五年,另一份未够五年期限),手册的有效期未到;另一本不作价设备手册只有一张设备进口报关单,五年期限已到,但手册的有效期却未到。请问这二本手册的设备解监是按什么时间去办理为正确?答:按规定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向海关提交解除监管的书面申请、设备《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不作价设备已到监管期限的手册不必等到手册到期,可提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已向主管海关申请手册核销了,是不是就代表解除监管了呢?还需不要需要另外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是否要向外经申请?答: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并不等同于解除监管。根据现行规定,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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