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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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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8/12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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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食药监食罚〔2019〕0015号当事人:李锦福(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冠源便利店)地址(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12号首层110号铺(室内经营)邮编:511800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4452221984062022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锦福性别:男职务:经营者违法事实:2019年1月14日,清远市清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依法对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冠源便利店进行抽检。现场抽检美国青豆[标称生产者名称: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型号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批号:2018-09-12]。上述食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XC19441803596100181号),证实上述美国青豆所检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上述批次的美国青豆于2018年12月16日从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索取了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的证照资料复印件、《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和该批次的美国青豆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共购进35kg上述批次的美国青豆,购进单价是6元/kg,,货值金额合计686元,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476元。相关证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询问调查笔录》壹份;()及《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告知书》各壹份;《检验报告》(编号:XC19441803596100181)壹份;7.《清远市清新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19441803596100181)壹份;8.《责令改正通知书》壹份;9.《送达回执》壹份;10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11.《龙海市厦联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壹份;12.《商品召回》壹份;13.《龙海市厦联食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测试报告》复印件各壹份。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经营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要求的美国青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