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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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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8/12 文件大小:3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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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珠香府通告〔2017〕5号用地清场通告因梅界中路荔枝园山包平基工程建设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收补偿工作各单位职责的通知》(珠香府函〔2016〕303号)等文件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一、根据《珠海市公路局关于确认梅界中路荔枝园山包平基工程征拆清场范围的函》(珠路函〔2017〕110号)精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对梅界中路荔枝园山包平基工程用地发布用地清场通告。二、根据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梅界中路荔枝园山包平基工程设计概算的批复》(珠发改概〔2016〕51号)、珠海市公路局《关于确认梅界中路荔枝园山包平基工程征拆清场范围的函》(珠路函〔2017〕110号),本项目用地位置位于梅界中路与沥溪路交叉口南侧,补偿范围为《梅界中路荔枝园山包平基拆迁平面图》所示范围,详见附图。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5〕43号)的规定执行。四、项目用地范围的各权属单位、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配合属地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并清理场地、搬迁。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及现场测绘丈量工作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工作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五、本通告发布当天,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所得结果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地上种养的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七、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部门办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清点、测量登记及补偿等工作,不清理场地、搬迁的,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由属地政府组织清理场地,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因此而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