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为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 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第二条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 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弟三条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建立平等、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第四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 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第五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六条甲方在录用女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期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童工: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七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协助工会与甲方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八条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依法登记结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第九条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项 (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条甲方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第十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第十四条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十五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期、节育期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号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 98天外,再増加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4) 女职工落实计划节育措施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5) 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晋级、晋职、提薪。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第十七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期 (含人工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