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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年论文题目(中文): 浅析民国法律对清末法律的继承院(系):法学院专业: 法学学生姓名: 樊晓东学号: 20090490 指导教师: 杨光庆 2012 年7月 15日成绩: 目录 1. 引言……………………………………………………………………………… 1 2. 清末修律概况……………………………………………………………………… 1 3. 民国法律继承清末法律的具体表现……………………………………………… 4 4. 民国法律继承清末法律的原因…………………………………………………… 8 5. 民国继承清末法律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9 6.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1 浅析民国法律对清末法律的继承摘要: 清末修律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始,使中国法律的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 民国法律在继承、援用清末法律的过程中,不断融合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并加以改造使之适应中国国情,为中国法律发展向多元化、法典化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但不同性质政权法律之间大量的继承在历史上还较为少见, 民国法律对清末法律的继承,不仅使某些清末修律的积极成果得以保留,而且还推动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研究两者之间的继承关系对当代法制建设有重要的启示。关键词: 清末修律;大清新刑律;法律继承 1. 引言 20世纪初的十年间,迫于国际形势与国内压力,为了维护岌岌可危的政权,清政府进行了的修律活动。清末修律引进了西方法律的若干原则,改变了中华封建法律“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清末修律的成果在中华民国的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民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对清末法律作了大量的继承,在刑法、民法、诉讼法方面都有显著的表现。本文试以民国前期的法律发展为切入点,就民国法律对清末法律的继承试作分析。 2. 清末修律概况 19世纪末 20世纪初,经过了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略之后,在列强的步步紧逼下, 清政府面临着内忧外患,其统治处于风雨飘摇中。义和团运动使列强认识到,对中国“分而治之”的政策行不通,不得不采取“以华制华”的方针。“以华制华”并非放弃其在中国的利益,而是要中国人以有利于列强的方式,按照列强的意志来治理。因此,修改中国当时的法律以适应列强的要求,便成了***的清政府修律原因的一个重要方面。另外,面对国内革命势力的巨大压力,清政府不得不借修律来缓解国内矛盾,而且希望能借机废除领事裁判权。在内外因的双重作用下,以清末修律为标志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了。这次变法修律有别于历史上任何一次政府主持的变法修律,具体表现在: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下,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与伦理道德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在“参考古今, 博稽中外”指导方针的指引下,中国当时的法律在形式上具有了西方法律的特征。无论是法典的体例结构,还是具体的法律原则,抑或是法律用语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宪法方面在五大臣出国考察的基础上, 清政府于1908 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这是中 2 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文件,体现了清政府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该宪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是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的绝对权力。另外,清政府还于武昌起义爆发后颁布了《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1907 年开始筹建谘议局、资政院。190 9 年在各省设立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 1910 年正式设立中央咨询机构资政院。 刑法方面清末刑法的修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 这一方面以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该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如凌迟;增加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①。尽管做了多方面的修改,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的微小改动,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够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法典。其二是制定并公布中国近代历史上真正意义的专门刑法法典《大清新刑律》。相对而言,《大清现行刑律》只是一部过渡性的刑法典,1911 年由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的刑法典,其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改动。主要表现在: 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