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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补充人身保险条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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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 补充人身保险条款.ppt

上传人:sunhongz9 2020/8/12 文件大小:1.1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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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不可抗辩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保费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五、中止复效条款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七、保单贷款条款八、保单转让条款(略)九、***条款十、战争除外条款(略)十一、意外事故死亡条款(略)十二、受益人条款十三、共同灾难条款(略)十四、红利任选条款十五、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十六、完整合同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市民赵先生在电视节目上得知,办理养老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并提供健康状况报告,否则保险合同就可能被解除或无法理赔。他不由惊出一身冷汗。?原来,1997年底,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养老保险,赵先生表示愿意买一份。业务员当即填写了投保单等一叠文件,只是让赵先生签了个字。赵先生还特意提醒说自己少年时得过肺炎,当然早已治愈。业务员表示,这不会影响投保,交钱就行。不久之后,养老保险办了下来,赵先生也如约每年交纳保险费。?回忆整个过程,并没“健康告知”等程序。赵先生焦虑了几天后,到保险公司进行了咨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既然保单中从没填写患过肺炎的病史,更没提交健康声明书和体验报告,那么应提供一份现在的体检报告作为补充,否则只能中止保险合同。?赵先生认为,自己保险费都交了8年了,现在的健康状况怎能和8年前相比?为什么保险公司当初不要求健康报告,收了8年保费却要提交??到了第9年的缴费期,赵先生缴纳2006年的保费时,保险公司坚决拒收,并提出,只有在赵先生提交了现在的体检报告,才能恢复收费。还告诉他,在交费期后两个月内仍未交钱,合同则自动中止。?保险公司客服经理称:赵先生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一栏中,没有曾患过肺炎的相关情况,可能是业务员代填造成的,但该业务员多年前就离职了,此事无法核实。如果当时如实填写了他的病史,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保监部门则表态:“如果此事确定是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失误造成的,保险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投保人原因导致健康告知不准确,保险公司知道后也会根据相应的条款处理,以保证自己的利益。”?赵先生非常的无奈:是不是这意味着要解除保险合同呢?因为8年前合同的一个瑕疵,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还有什么保障?要协商,保险公司关起大门;要缴费,保险公司拒收……?1993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1994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身险,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4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1997年9月4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保前患有严重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而且肖某所隐瞒的事实,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肖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气肿有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肖某之子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抗争条款。对此案,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分歧颇大。?《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订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前提。?确切地讲,《保险法》第16条更多地体现了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行使这项权利。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肖某之子以保险合同的订立超过了二年为由,虽然有健康不如实告知的情节,保险公司也不能因此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提出了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