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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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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 1996 年9月 26 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8 次会议通过, 1997 年6月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批准; 2011 年 11月 16 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2 次会议修订, 2012 年3月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7章 68条,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 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废止。目录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修改决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展开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修改决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展开编辑本段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 5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次会议于 2011 年 11月 16 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于 2012 年3月 23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4月 10日编辑本段修改决定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 年 11月 16 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次会议通过, 201 2 年3月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次会议决定, 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三、《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将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构)筑物,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编辑本段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6 年9月 26 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 次会议通过, 1997 年6 月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批准, 1997 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 2005 年5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1 年 11月 16 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次会议修订, 2012 年3月 2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7 次会议批准修订)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