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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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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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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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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 年 11月 12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公布,根据 2006 年9月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 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 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市政、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第七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第八条建筑废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洼地、废弃水塘、沿海滩涂等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其建筑废土处置的种类、范围和标高应经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在接到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确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答复。第九条产生建筑废土 50 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 10 天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建筑废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 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条件自行安排建筑废土处置场地的,还应提供处置场地红线图、业主同意受纳证明及相关资料。第十条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收到申报后,应当在 5 日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建设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 (二)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安排处置场地的,应当对其申报的处置场地进行核实,处置场地属实并且运输路线符合要求的, 予以确认;处置场地不实的,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安排处置场地和运输路线。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应当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废土 50 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 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 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建筑废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建筑废土及时组织清运并可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产生建筑废土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专门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船舶进行清运。零星建筑废土逐步推行袋装转运。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废土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产生建筑废土 50 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申报的同时,可办理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船舶登记。第十三条运输建筑废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登记凭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处置地点行驶和卸放,并随时接受检查。第十四条运输建筑废土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不得溢、撒、漏、夹带建筑废土污染路面。第十五条建筑废土运输车辆进出处置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