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填报说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一、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二、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管渠等应填写起止地点。三、 行列类别——按国标填写。四、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五、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风向和距厂界距离等。六、 环境质量现状——指环境质量现状达到的类别和级别;环境质量标准——指地方规划和功能区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排放标准 指与环境质量标准相对应的排放标准;表中填标准号及达到类别或级别。七、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八、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审查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九、 本报告表应附送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总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和监测布点图等有关资料,并装订整齐。十、本报告表填报4份,报环境保护局审查,填写时字迹应工整清楚。十一、此表经审批后,若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建设地址或周围环境等有重大改变的,应修改此表内容,重新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十二、编制单位应对本表中的数据、釆取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结论负责。十三、经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和要求,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十四、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表最后页摘录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基本情况项目名称2018年和川精密电子配件建设技改项目建设单位重庆和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谷静娴联系人冯春贵联系电话**********邮政编码402560通讯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一社建设地点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一社立项审批部门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文号 2018-500151-35-03-028295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 %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1737m2评价经费年能耗情况煤万吨,煤平均含硫量 %电77万度油吨 天然气万n?用水情况(万吨)分 类年用水量年新鲜用水量年重复用水量生产用水00/」167/合 ・1・1项目由来重庆和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一社租赁重庆凌华纺织有限厂房建设2018年和川精密电子配件建设技改项目,项目编码为:2018-500151-35-03-028295o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一社,工程劳动定员28人。该项目在2015年4月由虎峰镇政府招商引资过来(见附件1-3),租赁重庆凌华纺织有限厂房,进行设备安装,2015年6月份进行电脑配件和散热模组正式投产,但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环评而进行了建设,属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根据2018年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一)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该项目自2015年4月实际投产(相关依据详见附件1-4)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颁布,2010年修正)》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受重庆和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重庆两江源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即组织技术人员,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重庆和川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和川精密电子配件建设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按规定程序报铜梁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敬请审查。:重庆市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